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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市场处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7-13 11:25: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1)33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项目前期阶段编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建设单位应督促编制单位在预备费用中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将其纳入总投资中。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及格式中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以及风险幅度外采用的调价方式、价差支付方式、支付比例,避免单方面限制材料的风险调整品种类型,积极防范因市场材料价格大范围、多方位异常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

三、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综合材料波动因素,当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的价格信息调整拟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四、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综合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自身承担的风险幅度,在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时考虑相应的风险,理性报价。

五、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按照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明确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六、对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或原约定调整范围、调价办法显失公平影响后续工程正常实施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可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有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对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合同金额较高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如约定采用按时间进度分段或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方法的,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加强价格风险防控和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化解合同纠纷矛盾,有效推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21〕33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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